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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60/2008-00021 信息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8-08-20
文号: 灌政办发〔2008〕83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灌南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日 灌南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第一章…

关于印发灌南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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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八年八月二
 
灌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目       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目的
第二条 编制依据
第三条 工作原则
第二章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认定
第四条 事故分级
第五条 适用范围
第三章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第七条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第八条 成员单位职责
第九条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县应急指挥部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监测系统第十五条 建立预警系统
第十六条 建立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举报制度
第十八条 应急准备和预防
第十九条 建立报告制度
第五章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第二十条 分级响应
第二十一条 应急响应
第二十二条 响应终止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三条 善后处置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总结报告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六条 信息保障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
第二十八条 人员保障
第二十九条 技术保障
第三十条 物质保障
第三十一条 资金保障
第三十二条 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 宣教培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名词术语
第三十五条 预案解释部门
第三十六条 预案实施时间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三条 工作原则
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第二章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认定
第四条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多个乡镇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影响范围涉及其它市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
5、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6、县人民政府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乡镇,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超出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造成伤害人数50-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4、学校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5、在全县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6、县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关乡镇,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及涉及有关行政村或居民委员会,对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内,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众多人员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章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统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灌南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畜牧渔业局、县环保局、县经贸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粮食局、县盐务管理局、县供销合作总社、县烟草专卖局、县财政局、县广电局、县监察局等部门及事故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县委、县政府的指示精神,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方案;
(三)统一协调各乡镇、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组织指挥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的进展情况;
(七)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八)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第八条 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灌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当好县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的“抓手”;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负责食品放心工程的组织协调及指导工作,牵头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二)县卫生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调查食品中毒及食品污染事故,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三)县农业局:严格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强化对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毒鼠强的违法行为;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加强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发展无公害农产品;负责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年检工作。
(四)县畜牧渔业局:严格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加强畜、禽饲料及兽药的市场准入管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发展无公害畜、禽产品;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全面遏止注水肉、病害肉上市;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负责水产品养殖用药的监管,整治水产品药物残留;负责渔业防疫、检疫工作。
(五)县环保局:负责主要养殖业、种植业基地周边的环境监测,确保环保达标;负责有机食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县经贸局:负责监督管理酒类流通秩序及调味品产销经营;参与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经营注水肉、病害肉以及制售假冒伪劣酒类、调味品的违法案件。
(七)县财政局:负责食品放心工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全县食品安全统一行动经费的保障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为举报、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有功集体和人员提供相应奖励资金。
(八)县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学生课间餐、“学生奶”及其他方面学校食品卫生监管。
(九)灌南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的监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及无证生产违法行为;负责日常食品质量监督,实施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制度,组织生产领域的食品质量治理整顿;组织对重大食品质量事故的调查,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建立和完善统一的食品标准、认证、检验检测体系。
(十)灌南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登记、商标管理、广告管理;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行为。
(十一)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指导粮食行业食品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技术规范。
(十二)灌南盐务局:负责对盐业资源、食盐加工企业的统一管理,加强食盐生产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禁止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药物的监管。
(十三)灌南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及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发放与监管;配合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违法行为。
(十四)县供销合作总社:负责本系统食品加工、餐饮等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与食品有关的农村生产、生活资料的供应管理。
(十五)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县广电局: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开展宣传报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十七)县监察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危害程序,依法依纪进行查处;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责任追究。
第九条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办公室主任由灌南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监察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人员、场地、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第十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任务,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检查督促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三)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四)负责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向县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六)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授权,向新闻机构发布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七)完成县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建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一)事故调查组
由灌南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委派食品安全专员、食品安全专家和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监察等部门参加。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协调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控意见。
(二)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局负责。职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食品中毒的措施。
(四)案件查办组
由公安部门和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五)综合保障组
由灌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经贸局、公安局、监察局和事故发生地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职责:负责事故发生地的社会治安;协调调查组、处理组、救治组、查办组工作进度;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有关情况,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整改监督和督察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应急现场指挥部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成立乡镇应急现场指挥部,及时向县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在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乡镇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应急现场指挥部由本乡镇有关部门组成。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
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专家共同组成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县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
(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
(二)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三)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监测系统
全县统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格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灌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灌南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第十五条 建立预警系统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建立通报制度
(一)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的群体性食品中毒及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事故。
(二)通报方式:
1、县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2、经确认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2小时内向有关乡镇及其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县相关部门通报,对有蔓延趋势的,要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灌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灌南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县政府。
4、应由县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发出《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附件1)。通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一般要求7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1)农业种植、养殖(除水产养殖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农业局负责查处;水产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县畜牧渔业局负责查处;
(2)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灌南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查处;
(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灌南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4)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卫生局负责查处;
(5)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根据《灌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员单位工作职责》,由相关部门负责查处。
5、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决定有关部门负责通报。
第十七条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灌南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县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灌南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收受的投诉、举报案件实行转办制度,根据监管环节将《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登记表》(附件2)转送有关监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到《食品安全事故上接投诉、举报登记表》后,根据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灌南县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一般要求5日内反馈结果。
对县政府有关部门报道、媒体披露、消费投诉举报、领导批办等涉及有关县区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附件3)。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核查要求,应当明确核查事项及上报查处结果,一般要求5日内反馈结果,要时应根据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和《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发出后,要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十八条 应急准备和预防
灌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县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灌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政府,向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灌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第十九条 建立报告制度
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一)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二)下级向上级报告
当地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向县政府和灌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部门报告。灌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
(三)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及学校、科研院所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四)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五)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进程或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六)事故报告要求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提出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第五章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第二十条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县应急响应指挥部组织应急实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灌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当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事发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应急响应
(一)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1、县政府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并设立办公室,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根据县政府授权,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即为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履行应急指挥职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即为应急指挥部成员。应急指挥部成立后,立即启动有关工作小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各有关应急救援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派出相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3、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积极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和调查处理工作。
4、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政府或者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督导,根据需要要会同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1、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导,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三)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四)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或者撤销预警。
第二十二条 响应终止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三条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乡镇进行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根据《灌南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乡镇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报送县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六条 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并逐步建立全县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技术平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员保障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县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条 物质保障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二条 应急演练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灌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组织全县或区域性突发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三条 宣教培训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安全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具有监管职责的各相关部门,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中具有监管职责的成员部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食品安全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2日印发
                                     共印:120份